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又慶具保人邢建緯
主文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又慶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經具保人邢建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託員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本院拘票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
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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