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少鵬選任辯護人詹志宏律師被告呂陳碧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經本院移付調解,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