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號聲請人 王維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預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所據以聲請之具體法律依據,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等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條但書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復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預定監護人」,惟未表明具體聲請之法律依據(即係依據何種法規之具體規定得聲請法院裁定「預定監護人」,及有何符合「預定監護人」之事由及必要),致本院無以確定本件審判之具體聲請標的為何,亦無法據以審核其聲請之內容有無法律上之理由。是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