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告 蔡妙貞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陳加籐 (應受
陳仰臣 (應受 陳駐勝 陳俊智 蕭三興 李金進 李金獅 李金波 李金雄 李源成 李秋旺 彰化縣花壇鄉三春國民小學
楊白鯨 李志強 李志豪 李志勤 方壯旎 方壯怡 蔡弘聖 陳子聰 李東陽 李甜菲 李鈞慧 李肇展 陳務毅
蕭木生 李木川 李木圭 李國維 劉榮興 劉子宸 李陳阿贖 李宏仁 林永山李鄰 之遺產管理人
洪傅淑珍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彰化縣花壇鄉三春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有變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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