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4號原告 張怡元 被告 周啟瑞
晶丞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高 被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詹宣勇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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