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伍包(淨重參拾伍點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北市○○○路與五常街口之自小客車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5包(毛重39.29公克,淨重35.94公克),施用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件共扣得大麻5包,係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8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另查,扣案之煙草檢品5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35.94公克,有該97年12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723045360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從而,該煙草檢品5包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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