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魏淑華 被告 張明燕
張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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