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文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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