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七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其所持有之扣案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