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放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七號
聲請人甲○○被告台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建年 右當事人間確認耕地放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范智達~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