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1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原審判決後提出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