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4年上更二字第17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4年褫奪公權2年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4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6月,禠奪公權8年確定,於95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44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