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傅桂蘭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二號),經本院判決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俊伴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九年度保險上字第一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二號判決前之同年九月,已由 蔡明興 變更為陳俊伴,經陳俊伴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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