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貽鋕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貽鋕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貽鋕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等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112年1月中旬至11月間為本案8件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裁定羈押,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11月間內涉犯本案8次竊盜犯行,其復自承因經濟困難進而行竊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20頁),若被告仍處於同一環境及經濟條件下,仍有可能因經濟壓力再度犯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又經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檢察官表示:建請繼續羈押等語,依上各情,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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