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25號聲請人 吳尚哲 上列聲請人吳尚哲因與相對人PHAMVANTUNG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尚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所載與居留證姓名不符,請補正相對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過院。(經查,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護照號碼:M0000000,其上所載姓名為「PHAMVANTUNG」與聲請人所繕打之聲請狀及本票上繕打之姓名「PHAMVANTUNGI」不符)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