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