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淑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