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賢峰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德玉┌───────────────────────────────────────┐│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賢峰水產有限│中國信託商業│110年4月6日│490,820元│DS0000000││││公司蘇清財│銀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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