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劉亞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2,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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