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新小字第3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蔡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信用卡債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現金卡債權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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