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威彥 債務人 王贏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息││號│(新台幣)││(年息)││├─┼──────┼──────────────┼────┼────────────────┤│1│183,807元│自100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9.17%│自100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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