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8│││199990│ 毓翥 │4月21日起││5│││8元│││││├──┼───┼─────┼──────┼──────┼───────┤│2│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2│││555322│毓翥│3月20日起│││││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990│毓翥│5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5322│毓翥│4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222號)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99,90
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丁○○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53,22
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向主債務人乙○○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丁○○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辦妥證照換發作業,此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乙○○邀同丁○○為保證人於民國92年
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7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乙○○邀同丁○○為保證人於民國92年
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6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3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一年以3.49%固定利率按月計付,第二年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99%,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99年3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553,133元及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