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家尉 即 陳家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401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02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333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