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0號上訴人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上訴人 吳婷婷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1、原判決主文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稱同)625,625元及其利息。」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25,6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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