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8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193│├──┼────────────┼───────┼──┼──┤│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42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