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8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98年10月16日│67,811元│AD-0000000│││ 黃肇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