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61號聲請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7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加坡商明富環球期│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民國98年10月│63,312元│XA0000000│││貨股份有限公司│行│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