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二五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參萬參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叁萬叁仟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