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四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淨重貳拾伍點捌伍公克、包裝重壹點柒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包(重約壹佰參拾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壹佰捌拾柒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包(淨重二十五點八五公克、包裝重一點七五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包(重約一三一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一百八十七顆(業經不起訴處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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