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怡貞林嘉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為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所明定。而住所地之認定標準,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區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區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區域始為住所,不以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乃依戶籍法之行政管理規定所為之登記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判意旨可參。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條例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乃向本院聲請更生,惟查: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載明現工作地為彰化縣○○鎮○○路○段
○○號,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租賃彰化縣○○鎮○○路○○○巷○○號之房屋租金」項目,及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供核,說明居住上開住所地之事實,及由聲請人提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租賃契約以觀,聲請人至少自101年度已於彰化縣北斗鎮工作及居住,主觀上顯因工作緣故,有居住於彰化縣之意思,客觀上亦有居住於彰化縣北斗鎮之事實,是依上開之說明,可認聲請人以現彰化縣北斗鎮租屋處為其住所地之意思。
㈡雖聲請人戶籍地設於本院轄區,惟該址為臺南市安南區戶政
事務所之所在地,且據聲請人表示:原戶籍地為阿姨家,但未居住該處,阿姨已將其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伊目前住居所和工作地都在彰化,本件若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伊無意見等語,可認債務人主觀上並無居住於本院轄區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居住本院轄區之事實,尚難因其戶籍設於本院轄區即認以台南地區為住所地之情。
㈢本件聲請人因戶籍地設於本院轄區,乃向本院提出聲請,惟
更生事件專屬於聲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經本院上開之調查,聲請人之住所地應為彰化縣,是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為當,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即非妥適,爰依職權裁定移轉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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