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宗霖 債務人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江建良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壹拾參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47,730元│107.6.24│3.43│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7,983,826元│107.6.24│3.43│自民國107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