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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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抗告人乙○○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甲○○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2904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