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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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文銘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謝庭恩 律師 黃英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件一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匡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