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現繫屬中之強制執行命令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並聲請本院為停止對於其財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惟漏未陳明現受強制執行之案號,亦未提出相關強制執行命令,爰定期命補正現繫屬中之強制執行命令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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