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516號
債權人 金瑞宗
債務人 胡智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主張其於民國113年1月5日另有交付新台幣(下同)900,000元予與債務人同一詐騙集團成員 劉建慶 ,合計債權人共交付新台幣3,500,000元,並經債務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庭坦承不諱,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3,500,000元乙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筆錄所載,明確載明債權人係將上開900,000元交付予第三人劉建慶、而非債務人,債權人之刑事告訴代理人亦陳稱債權人交付予債務人之金額為2,600,000元無誤,是本件尚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上開900,000元債權存在。從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金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