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和解筆錄

原告蕭柏恩

兼被告

公處)

原告 黃昱偉

兼被告

被告 林佳蓉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

件於113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茲芸

書記官吳良美

通譯何淑鈴

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蕭柏恩

兼被告

原告黃昱偉

兼被告

被告林佳蓉

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兼被告蕭柏恩願對黃昱偉當庭道歉。

原告兼被告黃昱偉、被告林佳蓉願對蕭柏恩當庭道歉。(已

當庭履行)

二、原告兼被告蕭柏恩願對黃昱偉、林佳蓉撤回傷害告訴。

三、原告兼被告黃昱偉願對蕭柏恩撤回傷害告訴。

四、上列當事人就本案所涉之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兼被告:蕭柏恩

黃昱偉

被告:林佳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吳良美

法官李茲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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