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原告蕭柏恩
兼被告
公處)
原告 黃昱偉
兼被告
被告 林佳蓉
上開當事人間11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
件於113年11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茲芸
書記官吳良美
通譯何淑鈴
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蕭柏恩
兼被告
原告黃昱偉
兼被告
被告林佳蓉
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兼被告蕭柏恩願對黃昱偉當庭道歉。
原告兼被告黃昱偉、被告林佳蓉願對蕭柏恩當庭道歉。(已
當庭履行)
二、原告兼被告蕭柏恩願對黃昱偉、林佳蓉撤回傷害告訴。
三、原告兼被告黃昱偉願對蕭柏恩撤回傷害告訴。
四、上列當事人就本案所涉之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兼被告:蕭柏恩
黃昱偉
被告:林佳蓉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吳良美
法官李茲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