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5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蘇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拾伍萬 肆仟捌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4830元

蘇旌

自民國113年08月29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8日止

年息9.38%

001

新臺幣654830元

蘇旌

自民國113年0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2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3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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