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末合議庭成員姓名欄關於「法官張琬如」之記載,更正為「法官李殷君」。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末合議庭成員姓名欄關於「法官張琬如」部分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法官李殷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殷君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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