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品瑤

債務人 謝憶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0,4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民國)

(民國)

1

33,685元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之一成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自112年2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按年息2.345%之二成計算

2

76,719元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計算

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2.22%之一成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按年息2.345%之一成計算;自112年2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按年息2.345%之二成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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