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4號
原告 張鴻鈿
被告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