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344號

原告 張鴻鈿

被告 張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核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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