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字第16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山水雲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明

相對人 許劉秀縀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

9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

  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抗告人於113年11月1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