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13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32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蘇偉譽

陳姿穎

邱至弘

被告 張祐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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