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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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810號

上訴人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乙(個人資料詳卷)

丙(個人資料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綺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8,92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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