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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