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96年4月
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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