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熊惠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