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鈺同 代理人 王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亞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惠珠 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110年2月5日29,190元Q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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