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13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37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10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月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4萬元,
約定清償期為同年2月3日,約定利息利率以年息20%計算
,詎屆期不為清償,迄仍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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