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蔡百祥 被告駿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9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