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松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松柏 因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松柏因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併同就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而經檢察官聲請在案,且經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就本件定刑範圍、內容與如何定刑均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定刑聲請切結書(見執行卷第5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定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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